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2005年6月28日第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加强会员管理,充分发挥会员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学会要加大吸收会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多元结构的会员制度和会费收缴制度。
第四条 会员由学会统一登记、发证,统一管理,并建立会员档案数据库。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五条 条件
与化学和化工专业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拥护章程并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的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成为学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书,成为团体会员,同时被录入学会团体会员数据库。在湖北省的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的团体会员为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籍管理
(一)团体会员证书由学会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会员证书在学会换届之际更换,同时旧证书作废,自签发之日起本届理事会任期内有效。
(二)团体会员单位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单位自会员证书签发之日起拥有学会会籍。如超过12个月不履行义务,经学会提示后12个月仍不履行,则视为自动退会或取消其会籍。被取消会籍的单位若想恢复会籍,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 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和技术活动,优惠或免费获取学会的有关资料;
(三)优先获得学会组织的专家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
(四)优惠或免费在学会管理的会刊和网站上发布单位的有关信息;
(五)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专家讲座和科技攻关等活动;
(六)其他有关权利。
第九条 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声誉;
(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协助学会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年,于上半年度向学会秘书处缴纳。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条件
承认学会章程,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活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一)化学、化工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非高等院校化学、化工专业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三)热心化学化工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化学教育、企业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四)大学本科化学化工专业三、四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在湖北省的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本人可以向团体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颁发会员证,即成为个人会员,同时被录入学会个人会员数据库。
第十三条 会籍管理
(一)个人会员证由学会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个人会员实行登记制,所有个人会员必须参加两年一次的登记工作。
(二)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个人会员证。
(三)个人会员自会员证签发之日起拥有学会会籍。如个人会员连续12个月不履行义务,经学会提示后12个月仍不履行,则视为自动退会或取消其会籍。被取消会籍的会员若想恢复会籍,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按规定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和技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性期刊和资料;
(三)优惠或免费在学会管理的会刊和网站上发表论文及发布个人有关信息;
(四)有寻求维护本人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到侵害时的支持权;
(五)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五条 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声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二)积极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四)积极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
(五)对学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0元人民币∕年。经济困难的个人会员,可以申请减免。个人会员可向团体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缴纳。可以一年一缴,也可一次缴多年会费(最多一届4年)。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定期在《湖北石化网站》和《学会通讯》上公布发展会员、会员登记等会员管理的动态情况。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